基本案情:2012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新明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即王新明之父的身份,在北京石景山区链家房产经纪公司古城公园店,以供应该区古城路28号楼一处房子为由,与被害人徐某签订房子交易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00万元,并当场收取徐某定金1万元。同年8月12日,王新明又收取徐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9万元,并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后双方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流程时,王新明不真实身份被石景山区住建委员工发现,余款未获得。
2013年4月23日,王新明被公安机关查获。次日,王新明的亲属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徐某,被害人徐某对王新明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石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觉得被告人王新明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同时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亲属帮助下退赔全部赃款,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但觉得数额特别巨大且系犯罪未遂有误,予以更正。遂认定被告人王新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觉得犯罪数额应为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而原判未评价70万元未遂,仅依据既遂30万元认定犯罪数额巨大,系适使用方法律错误。北京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支持抗诉建议与此一致。王新明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又申请撤回上诉。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一中刑终字第413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王新明撤回上诉,保持原判。
律师说法:法院生效裁判觉得:王新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别人名义签订合同,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事实了解,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未评价未遂70万元的犯罪事实不当,予以纠正。依据刑法及司法讲解的有关规定,考虑王新明合同诈骗既遂30万元,未遂70万元但可对该部分减轻处罚,王新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全部赃款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等原因,原判量刑在法定刑幅度之内,且抗诉机关亦未对量刑提出异议,故应予保持。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建议及北京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支持抗诉建议,酌予采纳。鉴于二审期间王新明申请撤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二审法院裁定依法准许撤回上诉,保持原判。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